来信时间: 2019-10-17 17:10:40
来信内容: 国家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医保发﹝2019﹞30号《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期中提及到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的调整,但是没有提到新的大病保险政策自什么时点起执行,是1月1日?10月1日?由于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者之间是紧密关联的,如果调整了大病保险的待遇势必会影响到医疗救助的准确度,因此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掌握。就此,请相关领导给予解答!
答复内容: 2019年4月26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各地2019年8月底前协商调整大病保险委托合同,于2019年9月底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完成拨付,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普惠提高大病患者保障水平,加大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倾斜支付力度,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按照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费用结算规定“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经大病保险报销后的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根据费用发生情况分别核算基数,不会因为大病保险待遇提高影响救助政策落实。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促进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进一步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答复时间: 2019-10-23 08:33:05
答复单位: 医疗救助与补充保险处